人力仲介知識
工作期限:

(一)外國人經由雇主招募引進,於我國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機構看護等工作,許可工作期間最長為3年;倘如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向行政院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命令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二)從事廚師或雙語翻譯等工作者,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雇主有繼續聘僱需要者,亦得申請展延。

(三)外國人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出國,如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者,可再申請來臺工作。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機構看護等工作者,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

轉換雇主(未經許可,不得轉換雇主):

(一)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如遇有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等情形,得由外國人或外國人之雇主向行政院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

(二)外國人如有其他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雇主無法繼續聘僱者,得於向行政院勞動部申請認定核准後,至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登錄必要資料後,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協助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另外國人辦理轉換時,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 ,但具有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或符合行政院勞動部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之新雇主接續聘僱者,則得跨業轉換雇主。

(三)如外國人不願意轉換雇主或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轉換作業後,仍無人接續聘僱,原雇主即應負責安排外國人出國。原雇主已行蹤不明者,由縣市政府會同當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該外國人的出國事宜。

(四)在臺工作期間,如外國人有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情事,應由新雇主向行政院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外國人應敦請新雇主於期限內辦理。

相關權益須知:

(一)外國人懷孕問題:

1.健康檢查方面:女性外國人於申請入國簽證時之健康檢查含妊娠項目,如有懷孕情形,屬健康檢查不合格,不予辦理入國簽證。至入國後3工作日內、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健康檢查則無妊娠檢查。

2.就業權益方面:

(1)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有懷孕情形,雇主不得以此理由片面解約,強制外國人出國。

(2)外國人從事製造業、營造業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者,如懷孕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得要求雇主改調較輕易並符合行政院勞動部許可之工作。

(3)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等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者,雇主亦不得以懷孕為由片面解約,須由勞雇雙方以契約協議方式處理。

3.宣導事宜:外國人來臺工作如因懷孕無法繼續從事同樣工作,除造成雇主不便外,恐易造成勞資糾紛,且對外國人懷孕期間之身心狀況產生影響 。故我們籲請外國人於發生性行為時,宜採取適當措施(如使用保險套、避孕藥等避孕措施),以維護本身權益。

(二)工作地點變更:

1.外國人的工作地點應與聘僱許可函上之工作地址一致。

2.外國人在臺從事一般營造或製造工作,經雇主依規定調派者,得至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工作,如係從事機構看護工作,得至原機構之附設院工作。

3.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得隨被看護者住所變更就近照顧或於被看護者住院期間隨同至醫療院所工作。但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上開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行政院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上開病床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2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1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如係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亦得隨同被照顧人住所遷移而至新住所處工作。

(三)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1.外國人所從事之工作項目應與聘僱許可上所載之工作項目一致,不得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例如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得從事之工作類別,以行政院勞動部公告指定者為限,不得從事需相關證照之工作(如職業駕駛、起重機操作員)。

2.從事家庭幫傭之外國人,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得經由原雇主向行政院勞動部申請,轉換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四)外國人國外仲介費及國內服務費:為保障外國人權益,有關國外仲介收取之仲介費及國內仲介收取服務費之相關措施與規定如下:

1.外國人每月給付臺灣仲介公司服務費,第1年上限為新臺幣1,800元;第 2年上限為新臺幣1,700元;第3年上限為新臺幣1,500元。但如外國人曾來臺工作2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回國後再來臺工作,並受僱於同一雇主者,每月上限為新臺幣1,500元。

2.臺灣仲介公司應與外國人簽訂書面服務契約,協議服務事項及金額後且有服務事實,始得收取費用。

3.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應備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且由外國人攜帶來臺交予雇主,作為外國人入國後3 日內雇主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應備文件之一。有關外國人在國外發生之費用(含借款)應載明於「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經由勞工輸出國驗證。